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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制品訂定不明確 走私條例部分違憲
发布时间:2010-07-30
管制品訂定不明確 走私條例部分違憲
〔記者劉志原、黃維助/台北報導〕哪些物品從國外帶回國會被罰?依據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、三項規定,民眾得自己向行政院查公告,大法官會議認為,此一規定違反授權明確及刑罰明確原則,已屬違憲,昨以釋字第六八○號解釋,宣告此規定兩年內失效,政府應在兩年內修法,直接在懲治走私條例中訂定明確規定。
行政院昨表示,會依大法官會議的決議,在懲治走私條例相關條文屆滿兩年失去效力前,努力推動修法,以臻完備。
高雄蔡姓等船員九十六年間在外海購入旗魚、鮪魚等物品,未如實申報,遭依懲治走私條例判刑,蔡某等人認為,他們被罰,是因違反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授權訂定的「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」規定,蔡某等人認為,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、三項的規定違憲,聲請大法官解釋。
大法官會議認為,懲治走私條例授權行政院訂定管制物品項目,但卻未規定為何要管制,也沒說明訂定管制品項目及數量應考量什麼因素,民眾從懲治走私條例中,無法得知私運何種物品達何種數量,將因行政院公告而受罰,已違反憲法授權明確及刑罰明確原則。
解釋文指出,懲治走私條例的修正涉及國家安全、社會秩序及經貿等因素,為避免衝擊過大,宣告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、三項於兩年內失效,司法院秘書長沈守敬說,此解釋對人民權益及經貿活動將會更有保障。(自由電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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